202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本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20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也是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标志性立法成果。
作为国民经济的“顶梁柱”,中央企业如何学习贯彻这部法律?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央企从“认识意义、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三方面系统推进。本文结合法律原文与《通知》要求,为读者梳理核心要点。
本法总则第三条开宗明义:“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这一表述从战略高度赋予了民营经济“四个重要”的定位——不仅是市场主体的“参与者”,更是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重要基础”和民族复兴的“重要力量”。法律同时强调“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明确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对央企而言,这意味着与民企的协同发展不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从产业链合作到科技创新,从资源共享到市场竞争,央企需主动破除“所有制偏见”,以法律为纲领,推动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双向赋能”。
《通知》要求央企“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具体可从三方面落实:
1. 领导干部带头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关键在“关键少数”。本法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第四条),央企领导干部需将其纳入法治培训重点内容,带头学习法律精神,带头执行法律规定。例如,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中增设专题研讨,结合企业实际分析法律对业务的具体影响。
2. 专题培训“讲透”法律
法律条款如何转化为企业行动?需通过专家解读、案例教学等形式,让干部职工“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例如,针对“公共资源交易公平性”(第十四条),可结合企业招标采购中的典型案例,分析“隐性壁垒”的常见形式(如资质要求“量身定制”、业绩门槛“拔高设限”),明确整改方向。
3. 宣传引导“营造氛围”
本法第八条提出:“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创造等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央企可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内刊等平台,宣传与民企合作的典型案例——比如联合攻关“卡脖子”技术的研发项目、产业链协同降低成本的成功实践,既落实法律要求,也为后续合作“打基础”。
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通知》强调央企需“梳理招标投标、采购管理、投资融资等领域的管理制度”,确保与法律规定一致。结合本法核心条款,以下两个领域需重点关注:
1. 公共资源交易:破除“隐性壁垒”
本法第十四条明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实践中,部分央企曾存在“资质要求过高”“信息发布不透明”等问题,客观上限制了民企参与。
整改方向:一是检查招标采购制度,清理“非必要”资质要求(如要求“央企合作案例”作为门槛);二是确保招标信息全网公开,避免“定向推送”;三是统一评审标准,禁止对民企设置“附加条件”。例如,某央企子公司已将“业绩要求”从“近三年与央企合作项目”调整为“同类项目经验”,有效扩大了民企参与范围。
2. 账款支付:杜绝“拖延借口”
“拖欠账款”是民营经济的一大痛点。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内部流程、等待审计等为由拖延。”
落实要求:一是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期限(如“验收后30日内支付”),避免因流程冗长导致逾期;二是禁止将“审计结果”作为强制结算依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是配合审计机关检查,对拖延行为“零容忍”。某央企子公司已建立“付款台账”,每月跟踪账款支付进度,逾期超15天的需向管理层专项汇报,切实保障民企权益。
从“政策支持”到“法律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心剂”,也为央企与民企协同发展提供了“路线图”。对央企而言,贯彻落实本法不仅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更是把握市场机遇、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未来,随着法律的深入实施,我们期待更多“国”“民”合作的佳话——央企发挥资源、技术优势,民企贡献创新活力、市场敏锐度,共同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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