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解除不仅意味着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化,还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复杂问题。近年来,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现象日益普遍,但随之而来的履行争议也层出不穷,比如,父母反悔过户、子女权益悬而未决、协议效力认定模糊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以下简称为《解释(二)》)第二十条的出台,为这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实务案例:
张先生与李女士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未成年女儿小张。离婚后,张先生却迟迟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李女士多次催促无果,无奈之下,以小张的名义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协助办理房产过户。张先生则辩称,当时是为了顺利离婚才做出的赠与承诺,现在后悔了,且房产尚未过户,根据一般赠与合同的规定,在财产转移之前,自己有权撤销赠与。
法律分析:
1、反悔权的限制:单方撤销受限
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并非单纯的赠与行为,它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等问题紧密相连,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一旦离婚协议生效,该赠与约定对双方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轻易撤销。
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的离婚协议已生效,这份协议不仅是对夫妻财产的处分,还关乎女儿小张的未来生活保障。张先生不能仅仅因为个人意愿就随意撤销赠与约定,除非李女士同意,否则其撤销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张先生以“房产尚未过户,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为由抗辩是不成立的,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有别于普通赠与合同。普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通常享有任意撤销权,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承载着更多家庭责任与子女抚养保障功能,是双方综合考量离婚诸多事宜后的整体性安排,一经生效便不可随意撤销。
2、违约后果:履行优先、赔偿兜底
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体现了法律对合同约定的尊重和对守约方权益的保护,确保离婚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在本案里,如果法院认定张先生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赠与义务,那么张先生首先应承担继续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若因为张先生的拖延,导致房产市场价格波动,给小张造成损失,比如房屋增值部分无法获得,或者小张因无房居住产生额外的租房费用等,张先生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要求张先生必须尽快行动,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过户到小张名下,以保障小张的合法权益。若张先生继续拖延,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得以彰显。
3、子女维权:协议明确是关键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赋予了子女在父母一方不履行协议时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的资格,强化了对子女权益的保障。
在该案例中,虽然张先生不履行义务,但由于李女士和张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女儿小张可以就房产直接主张权利,所以小张得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张先生,要求其履行过户义务。若没有这一明确约定,小张可能无法直接参与诉讼,只能由李女士代为主张权利,这无疑增加了维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4、例外情形:欺诈、胁迫情形下的处理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自愿性,避免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对自己不利的协议。
就本案而言,若张先生能提供确凿证据,比如签订协议时李女士存在欺诈行为,故意隐瞒重要财产信息,或者存在胁迫行为,如以伤害张先生人身安全相威胁迫使他签订赠与房产的协议,那么张先生请求撤销赠与约定的主张可能会得到法院支持。
但在实际情况中,张先生仅仅以“为了顺利离婚才做出赠与承诺”为由,并不足以构成欺诈或胁迫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会认可其撤销请求。因为在离婚谈判过程中,双方为达成协议往往会做出一些妥协,这是正常的协商过程,不能简单等同于欺诈或胁迫。只有存在真实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行为,法院才会依法支持撤销赠与约定,并按照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重新处理相关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的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提示:
1、签订协议需谨慎: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于涉及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真实意愿和未来的履行能力,确保约定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引发争议。同时,要认识到离婚协议的严肃性和法律约束力,一旦签订,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反悔。
2、及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如果离婚协议约定将财产给予子女,应尽快办理相关财产的转移登记手续。这不仅可以避免一方事后反悔,也能使子女真正取得财产权益,保障其生活和发展的需要。
3、保存相关证据:在签订离婚协议以及履行协议过程中,双方应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协议文本等,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
4、子女权益保护优先:无论是夫妻双方还是法院,在处理离婚协议相关纠纷时,都应当始终将子女的权益保护放在首位。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妥善解决财产赠与等问题,为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
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既是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也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夫妻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保留证据,并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子女权益落到实处。法律的完善与理性应对,在离婚后为子女撑起一片稳定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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